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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7月13日 星期一

香港的"長期以來公共工程只是以標書的價錢作為準則......"

香港的"長期以來公共工程只是以標書的價錢作為準則......",正是戴明博士說的,經營管理上的惡疾之一。

2015.7.14
// 建築工程上所有的專業人士都有所謂的 Duty to warn,意思即是如果建築師、工程師、或者政府認可人士察覺到工程上有一些影響到人身安全的錯處,他們亦有責任指出並且要求承建商糾正,這亦是他們對大眾的專業責任。
然而近年一般的工程合約之中,專業人士的角色都由一些大型承辦商的內部人員擔任。自己人監管自己人,可想而知會有什麼的成效。例如,早幾年的港珠澳大橋工程就有專業人士向當局揭發一些貪污行為。這不僅是當事人的良心問題,而更加是專業人士的社會責任。
其實,啟晴邨事件只是整個香港公共工程的問題的冰山一角。
長期以來公共工程只是以標書的價錢作為準則,以至承建商不惜一切壓低成本去競投工程,令一些對質量和名譽有要求的承建商意興闌珊,不再競投公共工程項目。加上歷屆政府好大喜功,對建屋數字盲目追求而甘願放棄品質。
種種因素加起來就做成了今日啟晴邨的含鉛食水事件。而且這個系統性的問題,似乎更代表了香港近年的公共工程,可能亦存在著同樣的質量問題,威脅到民眾的健康和安全。政府在忙於卸膊和推搪的同事,是否更應該好好的正視問題,及時作出補救呢? //
啟晴邨事件越鬧越大。房署和政府部門一直以受害者的姿態示人,將責任推給負責水管工程的水喉師傅,而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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